*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
〔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指标”及“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理解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19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条中的“指标”,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调拨、分配以及返供的指标。生产企业将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资指标,以收取差价款的形式出卖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可以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