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豫工商函字(1991)第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属行政法规性文件。《意见》是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执法问题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