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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地区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日内报当地经贸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3、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汇总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要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3、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4、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二        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2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收 汇        │上缴中央外汇
         ├──┬─────────┬───┬─┬─┼─┬─┬─┬─
         │  │ 扣 除 项   │   │现│记│合│现│记│ 
  项   目  │合计├──┬──────┤净收汇│ │ │ │ │ │
         │  │小计│其中:归还周│   │汇│帐│计│汇│帐│
         │  │  │   转外汇│   │ │ │ │ │ │
─────────┼──┼──┼──────┼───┼─┼─┼─┼─┼─┼─
   甲     │1 │2 │  3   │ 4 │5│6│7│8│9│
─────────┼──┼──┼──────┼───┼─┼─┼─┼─┼─┼─
  总  计   │  │  │      │   │ │ │ │ │ │
一、统一经营商品 │  │  │      │   │ │ │ │ │ │
二、自营出口   │  │  │      │   │ │ │ │ │ │
 1、一般商品  │  │  │      │   │ │ │ │ │ │
 2、机电产品  │  │  │      │   │ │ │ │ │ │
 3、军 品   │  │  │      │   │ │ │ │ │ │
 4、来料加工  │  │  │      │   │ │ │ │ │ │
 5、补偿贸易  │  │  │      │   │ │ │ │ │ │
 6、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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