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地区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日内报当地经贸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3、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汇总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要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3、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4、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二 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2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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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口 收 汇 │上缴中央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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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 除 项 │ │现│记│合│现│记│
项 目 │合计├──┬──────┤净收汇│ │ │ │ │ │
│ │小计│其中:归还周│ │汇│帐│计│汇│帐│
│ │ │ 转外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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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 │2 │ 3 │ 4 │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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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 │ │ │
一、统一经营商品 │ │ │ │ │ │ │ │ │ │
二、自营出口 │ │ │ │ │ │ │ │ │ │
1、一般商品 │ │ │ │ │ │ │ │ │ │
2、机电产品 │ │ │ │ │ │ │ │ │ │
3、军 品 │ │ │ │ │ │ │ │ │ │
4、来料加工 │ │ │ │ │ │ │ │ │ │
5、补偿贸易 │ │ │ │ │ │ │ │ │ │
6、其他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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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