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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4、地方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5、外汇贷款出口商品收汇;(按全额统计)
  6、代理地方、部门出口商品收汇,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委托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收汇,由代理方按出口收汇全额统计。
  7、“以出顶进”方式出口商品收汇。即经经贸部批准的以外汇计价结算的供应国内外贸企业及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贸易中心、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收汇;
  8、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收汇;
  9、来料加工收汇,即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
  10、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出口收汇,即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收入;
  11、补偿贸易出口收汇;
  12、其它出口收汇。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4、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
  (二)进口支出,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经营的进口商品付汇的外汇支出。
  1、“中央进口用汇”包括:
  (1)国家计划安排项下进口支出;
  (2)中央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中央专项进口支出;
  (5)出口基地专厂专车间进口支出;
  (6)外贸包装物料进口支出;
  (7)中央外汇进口项目考察、订货出国小组支出;
  (8)中央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9)其它中央进口支出。
  2、“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用汇”包括:
  (1)出口商品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2)中央下拨的地方外汇进口支出;
  (3)地方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短期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5)地方黄金生产分成外汇进口支出;
  (6)非贸易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7)自有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8)其它自有外汇进口支出;
  (9)统借自还进口支出。
  3、“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三资企业的进口商品外汇支出(包括企业自行进口和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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