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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第二节 比对结果处理

  第九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1.“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进行清零;

  2.“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

  第十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盘不予清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一条 复核岗位根据《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进行清零”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供票量、减少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盘进行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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