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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过程中,必要时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十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冻结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
  (二)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三)申请冻结的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四)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资金数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局公章;会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代表证监会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会公章。
  十三、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交《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相应材料;如果有该条规定中的其他材料可以说明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不再专门提交“认定意见书”;如果没有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尚难以说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意见书”。
  “认定意见书”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进行说明与判断,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四、对已经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应及时对所涉相关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若发现冻结有误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冻结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申请解除冻结的程序,参照申请冻结的规定办理。

  附件:申请冻结文书格式
  (一)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二)继续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三)解除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四)关于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认定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写明申请冻结的请求及申请冻结的资金的数额、证券的名称与数量)
  (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鉴于情况紧急,特申请你院立即冻结下列资金(证券):(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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