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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0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统培字〔1987〕437号 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颁发统计专业证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颁发统计专业证书时,应按照(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办理。
  对颁发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者,在评聘统计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时,所需专业知识水平按(1987)
  考委字020号文件认定。其他条件,均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规定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统计专业证书申请表》,经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审查汇总,并送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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