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必须严格遵守“课前到书,人手一册”限定的时间要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和招标教材原创出版单位进行招标。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产生的降价部分,出版单位必须通过降低教材零售价格,全额让给学生。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招标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标项目是指纳入招标的中小学教材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印制和供货的权责。
纳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应是通过教材选用确定的教材。这些教材可分为小学段和初中段,以“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新课标)”为主,具体品种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低于中、小学全部学科教材品种总数的百分之十,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教材品种不得低于招标教材品种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中标人取得的中标教材印制和供货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学年。
第八条 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由招标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及预测选用数量,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及预测选用数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标明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包括:
(一)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品种、使用范围及预测选用数量;
(二)对出版招标项目的时间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
(四)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五)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日期和地点;
(七)评标程序、标准以及将这些因素合理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的具体方法;
(八)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制定。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二,也不得高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标人须在中标后三十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图书出版许可证;
(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文件;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五)开户银行帐号;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中教材的确切名称、使用范围、预测选用数量和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