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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涉及文化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继续贯彻和实施《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和《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文市发[2003]4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与实际审批情况的对比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流向和规避投资风险。
  四、鼓励支持建立艺术品、演出、娱乐、音像、网络文化等行业性组织。《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文化市场的过度干预,培育文化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让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要通过协会等中介组织解决在文化市场的某些方面管理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文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
  五、要坚决推进全国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努力建设良好的文化市场投资环境和公开、公正、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文化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壁垒,分割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提高了成本,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性规则,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不得专门针对外地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而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有关费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地演出及其他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设置一些技术和程序性障碍,不得指定本地经营单位作为外地经营单位在本地的具体承办单位。外地经营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和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申报经营活动。外地经营单位在进入当地文化市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管理部门不作为时,有权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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