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需立法解决;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是否抵触;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政策法规司的意见上报。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