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具体由谁指定?
需要组成仲裁庭办案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并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主任和副主任不在时,由他们指定的其他委员代理。
十、仲裁为什么要实行回避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机构和人员的认可,仲裁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或避开对案件的处理,称为回避。我国的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常设机构,都有自己对案件管辖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仲裁机关指定的仲裁员处理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的权利。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回避就成了仲裁程序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同,由谁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不同。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不一定采取同当事人申请回避方式相对应的方式告诉当事人。一般来说,简单的可用口头方式,复杂的可用书面方式。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否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它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可以调解简单的案件。调解成立的,应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审核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交仲裁委员会办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派出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就地办案。
十二、《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
二十条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如何具体执行?
仲裁机关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经审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仲裁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②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③诉讼主体不合格(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的人);
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