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申请执行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法院应经何种手续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根据
经济合同法,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作出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及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并考虑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便于协助执行,建议各地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当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了解案情并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法院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不必进行审查。
(六)关于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问题。
经济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生活关系重大,而目前还有不少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包括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对
经济合同法了解甚少。为了保证今年七月一日顺利实施
经济合同法,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宣传工作。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
经济合同法,使之认识实行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执行
经济合同法,在经济往来中重合同,守信用。此外,各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要检查今年以来本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并把这项工作同整顿企业、健全责任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建议报刊、出版部门及其他有关宣传部门,要组织好
经济合同法的宣传,普及这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