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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2)7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提高经济效益,纠正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查处违法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组织好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做好经济合同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今年七月一日顺利实施经济合同法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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