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2)7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提高经济效益,纠正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查处违法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组织好
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做好
经济合同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今年七月一日顺利实施
经济合同法。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执行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为保证
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