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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失效]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裁定书或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如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当事人不在的,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他指定代收的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视为翻悔。

第七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已生效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建议。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文书。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错误,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者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经仲裁机关复查,认为原裁决正确,予以驳回;如原裁决确有错误,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现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变的,可以提交本委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原仲裁机关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八章 仲裁协助

  第三十九条 仲裁协助是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仲裁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委托其它仲裁机关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受委托的仲裁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十一条 委托送达仲裁文书的,受委托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不得拖延或不办。

第九章 归档

  第四十二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书记员应按时间顺序将案件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第四十三条 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谈话笔录、保全措施裁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庭审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指示、内部联系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笔录、仲裁评议笔录,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底稿,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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