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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失效]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同一种的,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仲裁机关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诉讼。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仲裁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材料除外。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

第三章 庭审准备

  第十一条 仲裁机关受案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1人和仲裁员2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被指定的仲裁员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仲裁机关受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仲裁条例》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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