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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
(1981年7月13日 [81]司公字第94号)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要求内容真实、合法;文字准确、明了、易懂;印刷装订整洁、美观、大方。

  一、关于一事一证问题

  为了申请人使用方便,一般以一事一证为好。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

  二、关于出生地和出生日期问题

  出生地一般只写省、县(市)的名称。如省、县(市)的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如果出生时的地名现已不存在,则可在地名前边加一个“原”字。

  公证书上一律不写年龄,以出生日期代替年龄,出生日期一律用公历,写明×年×月×日,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三、关于编号问题

  公证书均需编号。一宗公证事,需要办几件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不要几件同编一个号;如几项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一件计,编一个号。

  有关继承问题的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的编号应在委托公证书之前;遗嘱公证书的编号又应排在继承权公证书之前。

  委托书、遗嘱是委托人、立遗嘱人出具的文件,不应另行编号,号应编在委托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上。

  四、关于签名盖章问题

  公证员应亲自在公证书上签名或盖签名章。签名和签名章要易于辨认,不要太草,大小一般宽为2公分,长为1.5公分。签名和签名章应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并抄送我部。

  申请人一般应签名,不会写字的可以盖章,通常不按手印。

  签名、盖章的位置见格式第一式之二。

  一般不在外国文件或外文正本上盖我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印章。但如外国文件或外文正本上无损害我国主权和与我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可作另纸公证的形式予以证明。

  五、关于贴照片问题

  经历公证书和学历公证书一律贴照片;结婚公证书贴夫妇两人的单身或合影照片。其它证明书一般不贴照片,如果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如使用地要求)要求贴照片的,也可以贴。照片一律用最近的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贴照片位置见格式第一式之二,并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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