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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7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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