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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 [86]司发公字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我部召开的《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
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节录)



  会议认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一些较好的经验。

  (一)以党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主动、自觉地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办理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几年来,在党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指引下,农村改革逐步深入,经济蓬勃发展。而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每前进一步,都会产生许多新的经济关系,需要提供公证等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绝大多数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公证机关都能够比较主动、自觉地适应这种需要,紧紧围绕当地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例如在一九八二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主要侧重办理全面推行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各项经济合同公证,在一九八三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主要侧重办理发展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等各种专业承包合同的公证等等,从而使公证工作在促进和保障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掌握办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坚持办证程序的要求,保证办证质量。由于这几年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很快,需要公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多、数量大、要求急,有些新的问题一时还缺乏具体的政策、法律依据,加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干扰,使公证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公证机关在掌握贯彻办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和执行办证程序方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既坚持执行已有的有关规定,又有必要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例如,在审查办证事项的真实性方面,既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又注意警惕和防止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材料等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坚持办证的合法性方面,既切实做到所证明的事项都要有准确、具体的法律、政策依据,又考虑到在城乡经济改革全面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具体法律、政策的工作还跟不上需要的实际情况,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需要办理公证的某些新的重要事项,暂时虽无具体的法律、政策作依据,也本着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以及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请示党政领导或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参照有关的法律、政策精神,予以办理公证。为了有效地保证办证质量,许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公证机关在办理新的合同公证中,注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或典型试验,探索研究办理不同类型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办证的具体办法或细则,以保证办证质量,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证质量的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办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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