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评定级领导小组,应根据申报,对照等级标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议,以所得分数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 凡经过考评定级的人民法院,均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颁发等级证书。每年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证书的效力和奖励
第十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考评小组可随时进行抽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证书,重新申报;持证单位的档案工作水平提高较大,每年均可申报晋级。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对获得一、二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由上级法院或本法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审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评审员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和标准。
(四)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评审员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考评定级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对受检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三)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法院反映考评定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员聘任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根据考评工作的需要,聘任评审员3-5人,评审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附件: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标准
一、管理工作
1.领导:(1)有院领导和办公厅(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2分;(2)档案工作纳入院、厅(室)工作计划,2分;(3)档案部门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设能得到支持,实际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2分。共6分
2.机构人员:(1)依照《
档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设置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3分;(2)配备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干部,3分;(3)档案干部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年龄结构合理、能胜任工作,2分;(4)档案干部任命了相应的审判职称或评定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分。共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