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 199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设,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是贯彻执行《
档案法》,实行依法治档的一项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报公议,上级法院审定的原则。
第三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考评定级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长、办公厅(室)主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和评审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标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高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中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
第二章 考评定级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定级分为三级。每一级标准均设管理工作、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其他四个类别。每一类包含若干项具体内容。考评时应对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一级、76-89分为二级、60-75分为三级。
第三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照等级标准自测,认为达到某一级标准时,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法院档案工作概况,对照标准自测情况、申请定级的要求与理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