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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公证几个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公证几个问题的复函
(1984年4月4日 [84]司公字第65号)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84)海公字第1号《关于涉外公证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对于申请人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只要公证处能够调查清楚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状况,就可以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姨表、姑表兄弟姐妹等关系都可以如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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