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国家重点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应当和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公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每年向建设部报告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实施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重点公园申报表
附件:
国家重点公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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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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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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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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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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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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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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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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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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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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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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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城市人民政│
│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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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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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自治区建│
│设主管部门或直辖│
│市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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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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