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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失效]

  (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名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品名见附表三),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行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四)进口附表一、二、三目录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证。
  (五)进口非缅甸本地产品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第九条 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税。
  第十条 凡属减免税进口货物,如运到云南省外销售时,应由有关公司、商号报经昆明海关批准,并一律按国家税法补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运到省外销售的,除按国家税法规定补税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属外省的企业通过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进出口货物,或者与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联营进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不得享受民间贸易进出口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一:             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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