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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出口企业向生产单位支付预购出口适销商品需要的资金。
  第九条 票据抵押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移库贷代销和先付货后收款等结算方式,在未收回货款前需要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 活存透支。企业由于临时发生难以预见的资金需要,要求在结算户中给予的透支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以专用基金进行不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更新,因先用后提或先用后拨需要垫付的资金。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以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十三条 各种贷款均按国务院国发1985年<39>《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报告的通知》和中国银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利息计收。定额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活存透支、专用基金贷款、出口打包贷款、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均按季计收利息。如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办法,在归还贷款时一次收取利息。
  第十五条 加息、罚息。对逾期贷款,逾期欠拨亏损占用的贷款,未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占用的贷款,以及违反贷款合同,挤占挪用的贷款,均按有关规定加息、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掌握

  第十六条 借款计划。企业申请贷款应根据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企业暂时不用的专用基金和其它资金来源,凡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应编入借款计划。对资金来源不足部分,企业应向银行按年、季分别编报借款计划。年度借款计划在年前30天报出;季度借款计划在季前10天报出。借款计划应附编制依据和说明,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按计划掌握发放。
  第十七条 定额周转贷款。由企业根据进出口计划和资金周转计划,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一次贷出,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其贷款额度一年一定,一般不做调整。对季节性变化较大的企业,年中可在贷款额度内适当调整二、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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