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进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1985年5月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和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要有计划。有适用适销的物资或正当还款来源做保证,按期归还。要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为进出口服务的单位(含华侨、友谊商店和外贸所属加工厂、仓储,车队等);
中国银行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使用范围。只准用于贷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① 定额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进、出口商品流转计划、进出口商品生产计划或商品代销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经常性占用的周转资金。
第六条 临时贷款。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临时性、季节性超过定额周转贷款的临时需要的资金。
第七条 出口打包贷款。企业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或履约率好的出口成交合同后,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交货任务需要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