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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各种贷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规定办理。各经办行内部的审批程序由经办行自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的确定

  第八条 借款合同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名称地址和贷款银行名称、地址;
  合同条款;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印章;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日期。
  第九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根据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所列种类确定。
  二、借款用途。根据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文件确定。各款要写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三、借款金额。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投资计划等文件确定(指本金,不包括应计收的利息)。
  四、借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在确定利率时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商请同级人民银行裁决。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时,新计收的利息应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五、借款期限。按照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确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单位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止。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依照各种贷款办法的不同要求确定。分别用企业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新投产的固定资产新增利润(交纳所得税前)、基本折旧基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还款方式,即归还贷款本息的手续、环节、资金划付方式和收讫款项的凭证。
  七、保证条款。即确定借款单位对借款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财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人保证、设立违约金等。实行财产抵押的,要写明财产名称、价值、存放地点、产权证书号码等内容。由第三方保证人保证的,可以由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或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
  八、违约责任。借款单位和贷款建设银行违反合同条款所应负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贷款办法的要求确定。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除上述各条款之外,借款单位和贷款银行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其他因素可以向对方提出,经协商确定的条款,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格式书写、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格式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参考格式,各省级分行可以依据总行参考格式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条款,印制合同格式。经办行在使用合同格式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在条款之外另加注释或说明性文字,及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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