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单位应按项目向同级建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格式附后)。
三、同级建设银行在经过平衡后的贷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立项的批件、外汇额度批件、项目评估资料、项目合同付本、或协议书等)或实地考察情况审批贷款。
四、借款单位持批准的借款申请书于10天内同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格式附后)办理借款手续,过期作废。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承包工程、出口劳务与技术以及带动设备出口需要的周转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自项目移交对方后半年内全部还清,但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依照批准的外汇额度期限,即在偿还外汇额度的同时,还清人民币配套贷款;
其他临时需要的贷款可视具体情况商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贷款期限长短分档计息。
1年以内(含1年)月息6.6‰,年息7.92%。
1年至3年(含3年)月息7.2‰,年息8.64%。
3年至5年(含5年)月息7.8‰,年息9.36%。
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另行商定(但不得低于月息7.8‰)。
第八条 贷款管理。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签订项目合同额超过一定额度(中央级企业2000万美元,地方级企业1000万美元)而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借款的,建设银行除对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资料进行评估外,必要时将会同有关部门或承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二、各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借款申请,由同级建设银行进行审批,建设银行开户行负责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监督支用,计收利息,按期收回本金。
建设银行开户行与上级行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共同协助借款单位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加强管理,促进借款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提高经济效益,到期还清贷款。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定期向上级行编报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报表。
三、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于季度开始前5天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开户行按月将贷款转为存款并开始计息。月份用款计划如有增减,经建设银行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四、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单位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向同级建设银行和开户行按期提供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