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银行参与集团的组建和对其成员的审查,参与集团的经济、生产和管理决策,定期对集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检查,年度终了组织集团各企业开户行集中审查各集团成员企业的财务决算。督促集团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同时。集团各成员企业要主动与银行配合,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银行协同管理制度。集团成员企业开户行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对于实行上贷下拨的贷款以及各成员企业间的投资入股资金,开户行有责任监督支付,加强管理,按合同帮助组织收回。同时各成员企业开户行要定期通报各企业的生产、管理、效益情况,及时传递经济信息和有关资料,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代理集团发行股票、债券,并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解体或成员企业中途退出集团,银行要及时进行贷款清偿和落实。集团成员企业经营所有权转移,要做好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条 为确保贷款安全和效益,集团及成员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对违反者,开户行提出意见后仍不改进,或虽采取措施但无实际效果的,可根据情况给予加罚利息、扣收同额贷款、停发新贷款等制裁。
第二十一条 信贷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提供信贷服务,根据审批权限决定贷款,积极扶持集团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