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为了加强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国营农业企业(简称企业,下同)流动资金的范围,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水产、水利、林业、气象、华侨、劳改等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含县农机修造厂)、商业、物资供销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联合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企业性质的其他单位。
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不列入流动资金管理范围。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马场、农场,暂不实行统管。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责是:
1.制定管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规章制度。
2.管理国营农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监督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3.审核国营农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决算,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和调剂国拨流动资金。
4.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5.监督和检查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流动资金的职责是:编制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计划,落实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和审核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检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会同银行调剂国拨流动资金,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 国营农业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的责任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银行的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流动资金管理原则
第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必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周转需要。专用基金设专户存储,坚持先存后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