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暂行办法
(1985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营农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职工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贷款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商品生产。
第三条 家庭农场贷款要讲求经济效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钱物结合,物资适用;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谁借谁还,逐笔核贷,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兴办的各种家庭农场,凡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都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 农庭农场贷款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国营农场批准的家庭农场证件;经营工商业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国营农场签订的承包经济合同。
(三)有30%到50%的自有资金;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
(四)有独立经营能力,经济效益好,能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五)能够向银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家庭农场贷款的种类分为:
(一)农业贷款
1.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燃油料、零配件、小农具、渔具、农用薄膜、原材料,以及支付作业费、排灌费、劳务费等的资金需要。
2.生产设备贷款。用于购买生产用的产畜、役畜、各种农业机具、排灌设备、小型加工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建设小型加工厂房、仓库、晒场、畜禽圈棚等的资金需要。
3.开发性贷款。用于开发利用荒地、荒山、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料,发展农、林、牧、渔业的资金需要。
(二)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用于从事工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