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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供销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供销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1990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信贷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发挥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在商品流通中主渠道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供销社贷款,要坚持资金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支持和促进企业扩大商品购销,参与市场竞争,平抑和稳定物价,开拓服务领域,完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体系,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
  第三条 办理供销社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的方针、政策,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关系,坚决执行贷款原则,优化贷款结构,推进信贷资金集约经营,更好地为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
  第四条 办理供销社贷款,必须坚持贷款条件和信贷的基本原则,尊重和维护银行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和阻挠银行收回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供销社系统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饮食、服务、旅游业、废旧物资回收、储藏、运输企业;
  二、供销社系统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以供销社为主体的联营公司或联合集团,合资、合营和“三来一补”的企业;
  四、供销社系统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工产品分购联销、联购分销、承包、租赁等小型企业;
  五、其他经营形式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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