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二)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
  1.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
  2.请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核实;
  3.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
  4.委托中国教育报驻各地的记者进行实地核实;
  5.委托各地的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6.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可靠人员进行核实;
  7.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派员核实。
  (三)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提交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
  第八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按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办法,直接将资助款送到享受资助学生本人手中。
  第九条 享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学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享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为不断提高助学计划的实施效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节约、高效的评估机构,及时采集各种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