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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推动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各地生态市、生态县创建工作基础上,开展国家生态市、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见附件),组织对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开展申报和省级考核工作,省级考核意见要详实具体,资料完整,并将考核意见及时报送我局。  

  二、我局将根据各省的申报情况和考核意见,适时组织对申请考核验收的县、市进行技术核查和考核验收。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注重引导,本着公开、公正、高效、节约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申报和考核验收工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生态县、生态市创建质量。

  附件: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

  一、考核验收依据

  1、《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2、《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环办〔2005〕121号);

  3、《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环办〔2005〕137号)。

  二、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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