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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三、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一)我委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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