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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五)注册会计师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
  (六)治理层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
  (七)除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外,商定的其他沟通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上述事项。

第三节 沟通的形式

  第五十二条 沟通的形式涉及口头或书面沟通、详细或简略沟通、正式或非正式沟通。
  有效的沟通形式不仅包括正式声明和书面报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讨论等非正式的形式。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一)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其中已向治理层提出并得到妥善解决的事项不必包含在书面沟通文件中;
  (二)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对于除本条前款所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沟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五十四条 如果以口头形式沟通涉及治理层责任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沟通的事项已记录于讨论纪要或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采用何种沟通形式时,除了考虑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管理层是否已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二)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
  (三)如果执行的是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审计该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
  (六)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保持联系和对话的数量;
  (七)治理层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十六条 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与治理层的某一成员以非正式方式进行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随后的正式沟通中概述该事项,以便治理层的其他成员得到完整和对称的信息。

第四节 保 密

  第五十七条 为防止治理层未经注册会计师允许将书面沟通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
  (一)书面沟通文件仅供治理层使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也可供集团管理层和负责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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