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第十条 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下设组织、个人以及治理层整体各自的责任;
(二)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下设组织或个人是否有权对沟通的信息采取措施,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五)是否有必要将有关信息详尽或扼要地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是否足以履行其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第十二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某集团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环境和沟通事项,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除了包括该组成部分治理层外,可能还包括集团治理层。当集团治理层履行组成部分治理责任时,适当人员为集团治理层。
第三节 与管理层沟通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包括讨论本准则规定的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注册会计师通常先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些事项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先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治理层了解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这些意见和措施包括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
第十五条 管理层就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与治理层的沟通,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
对于本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规定的补充事项,如果认为管理层已与治理层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无需再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节 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就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