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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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