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