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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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