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单位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0月13日)
科研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问题,总行在(86)工银发字第258号
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即科研单位是工商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之一。由于近几年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减拨没有完全到位,各地工商银行办理科研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较少。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国家对科研院所的事业费减拨已基本到位,一批开发型科研单位已逐步向具有商品化机构的方向发展,它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86)工银发字第25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贷款对象:是以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先进适用技术产品为主的开发性的科研单位。这类科研单位可在工商银行设立流动资金贷款帐户,按有关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与生产经营能力,从事正常工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管理的规定,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