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二)赠与财产产权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已达成协议;
(三)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得违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规定;
(四)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五)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
(二)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三)赠与财产产权来源,有无争议;
(四)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及抵押、留置、担保情况;
(五)赠与形式;
(六)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
(七)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
民法通则和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的法律依据和不动产权属转移须办理的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