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采用“扣额法”的企业购进产品时支付给销货方随价加收的各项费用,只要企业作材料、燃料进价组成处理,并属于为生产应税产品而购进的,应准予计入“扣除金额”中。但对购买烧用油而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不能计入“扣除金额”中。
6.问:采用“扣额法”的企业,将外购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在征税时如何处理?
答:采用“扣额法”的企业,外购的包装物如不随同产品销售,而采取出租或出借的,其收取的租金或押金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部分外购的包装物因未计入本企业应纳增值税的产品售价之内,不能作为扣除因素计入“扣除金额”。
7.问:采用“扣额法”的企业自制包装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是否准予计入“扣除金额”?
答“采用“扣额法”的企业自制包装物计入产品售价,并随同产品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其所耗用的原材料准予计入“扣除金额”;自制包装物不计入产品售价缴纳增值税的,其所用的原材料则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8.问:“采用“购进扣额法”的企业,用购入的原材料修建厂房等,是否准予扣除?
答:采用“购进扣额法”的企业,为修建厂房购入的原材料和为运输部门使用购入的油料等,均不得计入“扣除金额”。如果已计入“扣除金额”的,应从“扣除金额”中抵减。
9.问:采用“购进扣额法”的企业转为超储积压物资和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可否计入“扣除金额”?
答:采用“购进扣额法”的企业转为超储积压物资和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应抵减“扣除金额”;企业为生产应税产品而从超储积压物资中领用的原材料应给予扣除。
10.问:采用“扣额法”的企业自制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备件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可否计入“扣除金额”?
答:采用“扣额法”的企业自制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备件所用的外购原材料不应计入“扣除金额”?
11.问:“扣税法”的企业,生产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三项日用机械产品,准许扣抵已纳税金的外购零配件,是否包括通用零配件?
答:为生产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项产品购入的通用零配件所承担的税金,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12.问:企业在1984年10月1日以后销售库存的原纳工商税现改为缴纳增值税的产成品,如果企业10月1日以后不再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这部分库存产品能否作特案处理,仍按原工商税适用税率征税?
答:1984年10月1日以后销售的应纳增值税产品,必须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在10月1日以前未试行过增值税、10月1日以后也不再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企业,销售其10月1日前库存的应纳增值税产品,可以作特案处理,仍按原工商税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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