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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章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月27日)废止

邮政储蓄章程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手中的现金逐渐增多,为更好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指示,各地邮政机构开办邮政储蓄业务。
  第二条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储蓄的所有权,个人在邮局的储蓄为存款个人所有,不得侵犯。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邮政储蓄业务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包括互助储金),不受理支票。
  第四条 邮政储蓄存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向储户支付利息。

第二章 邮政储蓄业务种类

  第五条 邮政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类:
  一、活期储蓄,开户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邮局发给存折,凭折取款,开户以后储户可以随时存取。结算利息每年一次,利息并入本金计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利息算至清户前一日止。
  二、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八年,一次存入,由邮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款一次,存款金额,存期长短由储户自定,由邮局发给存折,到期凭折一次支取本息。
  零存整取,中途如有漏存月份,以后仍可续存,漏存月份不必补存,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第六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储户如因急需,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时,可凭存单(折)和存款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簿、退休证等),经核对无误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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