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部关于下达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3月11日)
根据中央批准的原则,我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试点工作。为了把此项工作做好,并征得外交部同意,现将本部拟订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为了扩大出口,进一步打出去做生意,增加外汇收入,我部所属各总公司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原则下,充分利用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的信誉和在外贸实务中所取得的经验,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平等互利、协调一致,自负盈亏、独方核算的原则,先易后难,由小以大,逐步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特暂作如下规定:
一、任务
1.合营企业的任务是积极推销我出口商品,逐步扩大我出口商品阵地,赚取外汇,为国家积累资金。合营企业可以做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的代理,可以按买断方式经销国货,也可以经营进口代理业务和期货贸易,同时允许经营其他国家的商品。
2.大力开展商品市场和国际贸易政策法令、经营管理和贸易作法等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提供商情和有关问题的报告。
3.学习驻在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国际贸易知识水平,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外贸易专业人才。
4.对外贸易运输可根据国际航运的特点和习惯作法,选择较好的地区和合营对象,逐步组建合营企业,进入国际航运市场,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报批
各总公司在国外开办合营企业,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提出具体方案并附协议草案和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文件报上级审批,经批准后才可对外商签协议,组建公司。
凡要在香港、澳门地区开办合营企业,必须报国家进出口管委会和中央港澳小组审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办合营企业,要报部审批并由部汇总按季向国家进出口管委会备案。
报审方案内容应包括对开办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合营国家的法律和税收规定,合营对象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作法、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经济收益和货源保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