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部门实行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86年起,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超过规定幅度时,要缴纳工资调节税。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文件发给你们,并对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实行工资调节税的范围为各铁路局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单位。
铁路局的施工企业单位和部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工资改在多种经营单位开支的企业富余人员,以及其他部属企业单位(工程局,部属工厂,物资办事处,通信信号公司,专运处,直属通信处,直属房产建筑工程处)均不实行工资调节税办法,仍按奖金税办法执行。
二、铁路局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下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1.铁路局机关。
2.铁路分局。
3.铁路局所属大修处及其他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各独立核算单位。
三、关于计算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几个口径问题
1.实行工资调节税单位的人员范围为铁路局扣除下列人员外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甲:施工企业的人员;
乙:部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
丙:工资改革在多种经营单位开支的企业富余人员。
2.“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人员全年实际支出的工资总额(包括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源开支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计件工资、劳务费和实物奖励折价等)扣除下列项目后的数额:
甲:节约原材料、能源奖金和堵漏保收奖金;
乙:副食品价格补贴;
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丁:按劳人薪<1986>97号文件规定人均每月1.80元计算的增资额。
3.“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包括实行工资调节税人员的下列工资数额:
甲:部核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工资总额基数和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