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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治协商会议各级领导成员可以担任兼职律师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政治协商会议各级领导成员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1983年4月27日 (83)司发公字第147号)


河北省司法局:
  你局(83)冀司字第17号文收悉。关于政协各级领导成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政协各级领导成员,不属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只要本人具备律师条件,愿做律师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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