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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1983年2月11日 (83)司发公字第48号)


辽宁省司法厅:
  辽司发<1982>133号文件收悉。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厅意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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