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在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
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4年1月17日 (84)司发公字第19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律师处1983年12月26日来函请示在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应由法律顾问处还是由妇联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18号文件和我部(83)司发公字第150号文件规定:各级妇联成立的法律顾问机构,不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专职人员系以妇女干部的身份为保护妇女权益服务,为便于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其中符合律师条件者,经司法行政部门按审批程序考核批准,给予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按照我国《
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承办企业,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不论是当地法律顾问处派往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抑或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已取得律师资格在当地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的干部,如若以律师身份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后指派;如不以律师身份,而是作为社会团体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则毋需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