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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近亲属辩护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
 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近亲属辩护的批复
 (1980年5月2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0)冀法研字第12号文,《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找其近亲属进行辩护的请示》,已转交我部,现批复如下: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19882号批复办理。即:“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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