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一九九0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审批授予律师资格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考人员每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二、应考人员总分在325分以上(包括325分)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个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向上浮动,各地自行提高录取分数线的不需报部批准,但应报部备案。
  四、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发展律师事业,对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包括首府所在市)、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批准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确实急需发展律师的,应考人员的实得分数每卷可加5分。对国务院批准名单中没有列出重点扶持县的黑龙江、吉林、江苏三省,如有类似地区(县),需给予照顾以有利于当地律师事业发展的,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